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戒菸衛教師訓練

新制戒菸服務人員訓練課程綱要,自111年11月1日起適用
一、戒菸服務特約機構申請該署補助戒菸服務費用,其戒菸服務人員(含各類醫事人員及公共衛生師),應接受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或其同意之衛生主管機關、相關醫事或公共衛生專業機構或團體辦理之訓練課程,取得合格證明,由戒菸服務特約機構報該署核備,並應每6年接受繼續教育達4小時,始得更新其資格。
二、新制戒菸服務人員訓練課程(如附件1),於新訓人員分為醫師及醫師以外之醫事人員二類,應先完成基礎課程,始得修習專門課程。

點閱數5854 最後修改日期 2024/1/18 上午 11:53: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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